一、患方观点
年9月9日左右患者蒋某某其出现全腹部疼痛,呈持续性胀痛,于9月12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骨髓转移癌,肠梗阻,肠道肿瘤?肺部感染,呼吸衰竭,肝功能异常,急性胰腺炎”。医院认为其还有淋巴瘤,并多次出具病危通知。年9月15日,家属将其接回家,其后在x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逐渐好转。
10月30日至某医院检查,未明确发现骨髓转移癌原发灶。年2月5日、6月22日其医院检查,亦未发现血液相关疾病。现其已能正常工作。医院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误诊,致使用药错误及治疗不当,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方观点
蒋某某因腹痛腹胀至医院就诊,在肝胆外科、血液科分别给予相应疾病诊断,当时蒋某某的病情已经呈现进行性加重过程,血液科检查报告单显示已达到病危标准,住院期间医院也仅给予了针对病情的抗生素、输血、造血生长因子、奥美拉唑、保肝止血等治疗,并在蒋某某的骨髓穿刺报告中发现有一癌巢,故考虑诊断骨髓转移癌也是情理之中,并告知家属需要进一步确诊。
据此,在诊疗过程中,医院系按照蒋某某病情实际发生过程而进行了诊断和治疗,符合诊疗规范,所以医院不存在过错,要求驳回蒋某某的诉请。对于《意见书》予以认可,《意见书》指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无明显过错。
三、鉴定意见
医院对蒋某某的诊疗措施符合诊疗规范要求,无明显过错,但在医患沟通方面存在不足。在意见书的分析说明中指出:患者因“腹痛、腹胀伴肛门排便、排气减少三天”入院,医方给予完善检查、抗炎补液支持治疗,符合诊疗规范。
医方给予行骨髓穿刺后仍需完善检查,并未予抗肿瘤治疗,临床进一步检查过程中患者自动出院,未能明确诊断;医方直接将“骨髓转移癌”临床诊断告知家属,未告知需进一步完善检查,存在医患沟通不足,给患者及家属造成一定精神负担。
四、医疗过错分析
医院提交了关于蒋某某病情的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关于蒋某某提出的穿刺报告问题,临床上骨髓穿刺出现血稀的情况比较常见,此时需要二次穿刺,医院多年以来的流程是,骨髓室发现血稀后,会向医生说明情况无法出具报告,医生会建议患者重新穿刺以明确病情。如果第一次穿刺成功,一般短时间内不会做二次穿刺。
因年9月13日蒋某某的第一次骨髓检查已收费(穿刺费用+检验费用),故9月14日第二次仅收了穿刺费用,医院信息系统里没有检验费用的收费记录,但收发标本登记本记录显示:9月13日、14日均有骨髓标本转运记录”。医院一并提交了收发标本登记本扫描件,显示19A58在9-13、9-14均有骨髓标本转运记录。
经质证,蒋某某认为该份情况说明系伪造,其第一次穿刺出具了报告,疑似有癌巢细胞,医院建议多部位穿刺;第二次穿刺做了五个部位,取了5个样品,医院做了4个样品,并打算把另一个样品带去天津,并交给其保管,后又告知其不去天津,不要报告了,其就将样品交给了医生,医生直接将样品扔了,所以第二次穿刺没有报告。
法院于年7月18医院调查有关情况,医方出示了电脑里年9月13日的检验数据,显示9月13日有收费记录,3时左右收费,申请时间为12时,标本是骨髓,检验报告时间为9月15日,检验显示了有高度怀疑癌巢;仅有一次收费记录,因为第一次血稀,取样不成功,第二次没有收费。
法院又要求医方搜索电脑数据库中全部关于蒋某某的诊疗数据及骨髓检验报告,显示9月13日有骨髓检验取样一次,样本血稀不合格,未出报告,9月14日重新取样。对此,法院认为,医院几次关于蒋某某骨髓穿刺报告形成过程的陈述在细节方面具有一致性,且与其电脑系统、纸质记录材料反映情况一致,虽然在检验报告日期上存在争议,但医院亦作出了合理解释,故该份报告应予采纳。
五、庭审意见
本案中,蒋某某因自身多种病情至医院治疗,医院诊疗行为并无过错,医院予以的支持治疗也并无不当,因此蒋某某在医院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与医院沟通不足过错之间并无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蒋某某出院后进一步检查治疗行为,系自身病情的客观需要,正如鉴定意见所指出的“需进一步完善检查”,因此,法院对蒋某某主张的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的请求,均不予支持。蒋某某在治疗过程中,医院应当与蒋某某或其家人有效沟通病情,并积极依规说明治疗方案。
但医院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确实给蒋某某及其家人造成较大精神负担和精神痛苦,法院酌定由医院赔偿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元。由于医院沟通不足系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鉴定费双方各半负担。
六、法院判决
x市医院赔偿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