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人认为,只要病情严重,治疗费用高,就算是重大疾病?
又有多少人认为,就应该这样定义重大疾病,才更合理?
或许这样的程度,算得上是医学上的重大疾病。
但是,这算不算保险中所指的重大疾病呢?
如果因为这个理由,找保险公司赔偿重疾险的保险金,保险公司会赔吗?法院又会怎么处理这样的保险理赔纠纷呢?
我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事件。
(案号:()苏08民终号)
丁某分别于年和年,投保了人寿保险公司的重疾险。
年,丁某因病住院治疗,病理检查为“胰腺良性病变(血肿)”。
丁某认为:在医学上,自己患胰腺肿瘤,进行胰体尾切除、脾切除等,被医院认定为危重病例,显然属于重大疾病,应该获得重疾险赔付。
但是保险公司拒赔,因为按照合同约定,胰腺血肿并不属于约定的重大疾病。
丁某起诉保险公司,法院一审、二审,将丁某所患疾病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相关疾病进行了对照。
恶性肿瘤?不符合;
重大器官移植?不符合;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不符合;
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不符合。
因此,丁某主张“因其病情危重属于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即应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丁某败诉。
重大疾病保险,通常都是将保障的疾病种类,详细列于保险合同中。保险赔付的依据,就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而不是病情的严重程度或者医疗费用的高低。
不过,保险市场上也曾出现过“以治疗费用”为标准定义重大疾病的,当医疗费用达到标准,就可以获得重疾险赔付。
如果你投保的是这类产品,那么就不必在意重疾定义的问题,治疗费用超过标准即可申请保险公司赔付。
但是,这种以治疗费用为标准的重疾险产品,非常少,而且是昙花一现。所以,绝大部分投保人应该都是买的“按照重疾病种定义为标准”的重疾险。重疾险赔付,就请依据合同约定的定义标准来吧。
当你看不懂合同中关于重疾定义的内容时,最简单粗暴的方式就是,管他三七二十一,先申请理赔再说,这也不失为一个方法。不论保险公司是赔付还是拒赔,都不会收取额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