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是联合国糖尿病日,糖尿病是全球范围内一种常见病和高发病,成为继心脑血管疾病、肿瘤之后第三大威胁人们健康的疾病。
年中国糖尿病患病人数约为1.16亿人,居世界首位。
(图片来源:pexels)糖尿病
糖尿病是一组以高血糖为特征的代谢性疾病。高血糖则是由于胰岛素分泌缺陷或其生物作用受损,或两者兼有引起。
长期存在的高血糖,导致各种组织,特别是眼、肾、心脏、血管、神经的慢性损害、功能障碍。
1、案件简介
年5月5日,汪某为儿子投保了终身寿险和重疾险,其中重疾险保额10万元。
9月6日,医院诊断为1型糖尿病,并自9月6日起长期使用胰岛素维持身体平衡,超过天。
之后汪某申请理赔被拒,上诉至法院。
(图片来源:pexels)2、保险公司观点
合同中关于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的36款严重1型糖尿病明确指出:
“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天以上。
须经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并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需要已经接受下列治疗:因严重心律失常已经植入了心脏起搏器,或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汪某儿子虽患有1型糖尿病,但其程度并没有达到因需要已经接受治疗,且因严重心律失常已经植入了心脏起搏器或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的程度,即未达到合同约定的病情程度,不属于保险合同关于重大疾病范畴。
(图片来源:pexels)3、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汪某儿子所患的1型糖尿病是否符合约定理赔的范畴。
1、从糖尿病的分类表述看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实用儿科学》(第7版)将糖尿病分为1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其他特殊类型糖尿病、妊娠糖尿病。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卫生部“十一五”规划教材《儿科学》(第7版)将糖尿病分1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青年成熟期发病型糖尿病。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尼尔森儿科学》(第17版)将糖尿病分为1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其他特殊类型继发性糖尿病。
从上述医学教材对糖尿病的分类来看,并没有严重1型糖尿病之说,因此条款约定的“严重1型糖尿病”在表述上存在不够严谨之处。
(图片来源:pexels)2、从条款约定的“因需要已经接受下列治疗:因严重心律失常已经植入了心脏起搏器,或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来分析,赔付的前提是必须接受植入了心脏起搏器或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的手术,但患者患有1型糖尿病是否需要接受前述治疗,医院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治疗。
因此,“因需要”并不是理赔的必要条件。
且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特别提醒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因而,投保人对此作出有歧义的理解在情理之中。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图片来源:pexels)3、医院出具的《证明》,汪某儿子患1型糖尿病从年9月6日起长期使用胰岛素治疗,已符合条款约定的“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天以上”的条件。
综上,汪某所患疾病符合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判保险公司赔偿汪某保险金10万元。
4、慧培哥思考
关于重疾险赔付条件,之前慧培哥也分享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微创手术后,保险公司:不是开腹手术,拒赔50万!》、《因没“开腹”拒赔30万!二审法院:还有深度昏迷小时,还是得赔!》、《深度昏迷后身故,竟遭保险公司拒赔?只因没有昏迷96小时!》、《重病身故,保险公司以透析未满90天拒赔,人都病故了怎么满90天?》等案例,相信大家也发现,保险公司对于重疾的赔付条件相当“严谨”。
此案中关于“1型糖尿病”的理赔条件,医院证明和“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天以上”的条件均以满足,但是保险公司却以“因需要接受治疗”的手术,将条款关于疾病严重程度的描述,变成理赔必要条件,说到底还是一样的抠字眼的做法。
如果每个遭遇重疾理赔的情景都需要一一对应条款的约定进行格式化满足,那么保险也就失去了“抵御风险”的初衷,变成了一场文字游戏和争议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