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医院看同一种病,医院往往需要重新排队、检查、缴费……患者苦不堪言。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然而,数年过去了,始终只闻其声不见其人。
近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组织起草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12月12日。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纳入绩效考核
《征求意见稿》中所指的“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MRI、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征求意见稿》明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6、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检查检验互认工作考核指标,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要求。医疗机构出具错误检查检验结果导致医疗事故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推进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十多年来只闻其声不见其人
十多年来,有关部门在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方面所作的努力并不少。
年2月,原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实施检查互认是为了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减少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而且明确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不但包括检验结果互认还包括检查资料互认。
同年8月,北京市卫计委、天津市卫计委、河北省卫计委发布《关于开展京津冀地区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试点工作的通知》,成为全国第一个跨省互认地区。
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再一次强调了医疗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的推行,同时把突破的重点放在了推进同级医疗检查结果互认的实行上。
同年7月,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办医政发〔〕号)要求,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工作首先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年4月,《年京津冀鲁地区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发布,山东省正式加入到京津冀临床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中,跨省互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今年8月26日,贵州省卫健委印发的《贵州省进一步推进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也对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提出了新的要求。
作为降低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和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虽然是一直以来的不懈追求,但其仍然停留在“号召”层面,并没有实际的落实,年,随着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号)印发,检查结果互认才明显加速。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任重道远
值得一提的是,医疗检查结果互认是减轻公众医疗负担的有效途径,但并非所有的医疗检查结果都可以互认。有些疾病发展速度较快,有些医疗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不符,不同医疗机构的检查设备与检查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比如一位重症胰腺炎的患者,因医院,就需要及时复查血常规、生化、血气、淀粉酶等指标。
有医生认为,“医院的检查结果很难办到。作为医生,医院的检查。因为疾病在不断变化之中,一些检查相隔一个星期,结果就不同。如果参照以前的检查结果,很难拿出准确的治疗方案。”
业内人士也指出,患者到一家新的医疗机构就诊,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医学检验,应该由医生根据实际病情需要来决定。
因此,什么样的医疗机构可以纳入医疗检查互认管理,医疗机构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技术实力,医疗检查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操作规程,检查结果应该如何进行责任倒查……都有必要尽快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