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患有严重疾病时,有时候不仅仅只符合1条重疾险的赔付要求,因此,对被保险人的医疗材料进行全面且专业的分析对于申请理赔来说尤为重要。
今天慧培哥就带你来看一起申请第1个重疾项目被拒赔后,又因为第2个重疾项目获得赔付的案例。
1案例简介
年1月,柳某为自己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额30万元。
年6月,柳某腹部突发疼痛,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胰腺炎、腹水形成、脂肪肝,医院。医院,当天进入ICU进行治疗,诊断为急性重症坏死性胰腺炎。
(图片来源:pixabay)住院过程中,医生对柳某实施了腹腔穿刺术、右股静脉置管术侵入性检查/治疗和空肠营养管置入术,于8月份出院。
柳某以“诊断为急性重症坏死性胰腺炎”为由,向保险公司申请“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项目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理赔,但是保险公司拒赔赔付,柳某遂起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认为: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约定,重疾项目:“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是指:
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已经接受了开腹手术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治疗,但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胰腺炎以及腹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根据柳某理赔时提供的病历资料,柳某住院并未进行开腹手术,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内。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一审认为
(图片来源:pixabay)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医生诊断柳某的病情为“急性重症坏死性胰腺炎”,这一名词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均是医学专业术语,保险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就本案所涉及的医学专业术语以及免责事由已经向柳某进行了详尽和通常的解释,以便柳某充分理解和接受,而保险公司仅提供的柳某签名确认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等文件,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已就上述事项在柳某投保时向柳某进行了详尽的专业解释,故保险公司的此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因双方对于格式条款中疾病专业术语的理解产生争议和不同的认识,依照该法条的规定,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
故对于本案,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事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依约履行支付给柳某保险金的义务。现保险公司拒付,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支付保险金的违约责任。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柳某支付保险金3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3二审判决
二审查明:
柳某在住院期间,陷入深度昏迷小时,昏迷期间,柳某一直使用无创呼吸机辅助呼吸。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3.1.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