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乎所有专业点儿的保险代理人都会给客户说,保险是按照合同理赔,按照合同来执行。这是事实。
然而,科技在进步,医疗技术在进步,很多病现在有了新的,更加安全,创伤更小的治疗方式。在面对是采用更好的治疗方式,还是保险拒赔的时候,我们该怎么选择?保险公司该如何应对?
本文就是这样一起案例,看看法院怎么说的!
案例始末
年的9月份,王某(化名)在某知名保险公司,为自己的孩子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
年12月,王某的孩子医院检查。被医院诊断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假胰腺囊肿”。后接受了机器人辅助下假胰腺囊肿内引流术。
王某孩子的病,前后花费将近二十万多万元。
出院后,王某拿着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年2月9日,该保险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下发拒赔通知书,理由:机器人辅助下假胰腺囊肿内引流术,这种手术不符合“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条款标准。通俗来讲,保险条款要求开腹治疗,而实际治疗采用的新技术没有开腹,所以不赔。
对于这种因为合同规定的治疗方式跟不上新技术、新治疗方式的拒赔。在很多保险公司都发生过。然而,保司理赔部也是根据规章制度拒赔,如果不符合条款都赔付了,谁又来赔这笔钱?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通常保险公司都会建议走仲裁或者诉讼方式。
然而,该案例中,客户的做法确让保险公司架在了火上去烤……
恰逢年的,王某协同家人,直接拉着白条横幅到该保险偃师市支公司门口维权,后来又去了洛阳分公司讨说法。当然,海哥相信,这中间,王某出现这种方式维权,肯定和保险公司怠慢有关,但是也肯定和王某想通过“闹事”来一次性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有关。所以,这种“维权”无法说明到底谁对谁错。
该保司洛阳运营部,营销部,甚至支公司总经理都签字向省公司,总公司打签报,希望通融理赔10万。
然而,总公司复函:拒赔!理由:期间,客户在四级机构出现过激行为,严重影响机构经营,为了避免矛盾升级。说实话,海哥看到这种理由,突然冒出一个词语“官僚作风”!
随后,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年6月5日,偃师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
1、被保险人对自己所患疾病进行治疗时,有权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治疗方式。本案中,开腹手术风险远高于机器人辅助引流术。
2、开腹手术、以及机器人辅助引流术是治疗方式。至于是否需要开腹,由医生根据病人的病情和当下的医疗技术水平决定。
3、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是在于发生疾病时将风险降到最低。所以保险公司拒赔,不仅有违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也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年6月11日,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下发判决书。保险公司败诉。上诉期15天过去后,10万理赔款已经到账。
海哥说险
1、该案例中,基层保险公司面对问题积极处理,然而高层却官僚作风横行;加上客户的过激方式处理,只会让矛盾激化,对于解决问题没有一点儿好处。相反,海哥和很多同业交流中,得出的结论都是,当我们用积极心态和保险公司沟通,而不是无畏谩骂,过激处理,往往保险公司对于这种情况处理偏向于积极方向。即使无法处理,很多保险公司的还会主动鼓励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老条款,新技术。是很多保险公司将面临的保险理赔纠纷。对于重大疾病,海哥认为,死板的固定了治疗方式,是一种损害投保人被保人利益的态度。毕竟,重疾险是保额赔付,达到状态就赔,规定了治疗方式就过了。客户可以选择不治疗等死,也可以选择拿钱出国治疗。管客户用什么方式治疗。所以海哥认为,规定了治疗方式,是损害客户利益的。
本文案例来自弘毅事务所